2007年9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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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中毒:县环保局领导一个个被起诉
韦文洁

  自8月23日下午3时开始,一场长达近一周的庭审在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拉开帷幕。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除已被免职的局长鲁书元,一个接一个出现在被告人席上的,竟然都是来自该县原环保局领导班子的成员:副局长周保朝、骆梅英、污控法制股股长李炜、城郊中队队长崔长生、项目股副股长王海波、科研所长骆阳财。
    县环保局的领导几乎都成了被告人,这个局领导班子走到这一步,源自于去年底发生在卢氏县的一起罕见的铅中毒事件——“12·12”铅中毒事件。
    
  铅中毒事件
    这次庭审的“12·12”铅中毒事件,在卢氏县可谓无人不知。据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王勇当庭指控:“卢氏县范里镇部分群众血铅超标,其中高铅血症300余人。”
    而最早出现这一症状的,是一个小名叫宾宾的14岁男孩。“宾宾原来身体一直很好,不知为何近年来时常感冒发烧,每次都很难治愈。”范里镇南苏村村民李建伟有一天和亲戚谈到儿子现状时,被亲戚提醒到附近有铅冶炼厂,看是不是铅中毒了?猛然醒悟过来的他于
  2006年11月28日,带着宾宾到三门峡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血铅检验。检验结果果真不出所料:宾宾血铅测定值达到229微克/升,属于轻度铅中毒。2006年12月11日,村里另一名14岁的孩子张勃宁也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去三门峡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单表明:血铅测定值达到310微克/升,张勃宁已经属于中度铅中毒。
    南苏村的张霞一家三口都是高铅血症,其年仅5岁的女儿丽丽血铅测定值竟在300微克/升以上,属于中度铅中毒。2006年12月12日,32名村民一起到三门峡市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时发现,100%都属高铅血症,中度或中度以上铅中毒的人占到了60%,19人血铅测定值全都在300微克/升以上。
    卢氏县铅中毒大案爆发了。经省、市有关部门及专家检验结果确定:高铅血症334人,轻度铅中毒59人,中度铅中毒44人。另据了解,范里镇所属东寨村、南苏村两村人口在2000人左右。
    炼铅厂之毒
    开始并没有人想到炼铅厂可能是毒祸之源。但让他们奇怪的是,为何中毒的都是范里镇东寨村、南苏村人呢?时间一长,他们感到一定与附近的卢氏星火冶炼厂(以下简称星火冶炼厂)有关。
    据了解,星火冶炼厂采用的炼铅工艺属于铅烧结锅工艺。早在1997年,国家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铅烧结锅属于淘汰范围,淘汰期限为2000年年底。通知同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国家公布名录中的淘汰工艺和设备,否则对项目审批单位、设计审查单位、竣工验收单位等将追究责任。
    可让人不解的是,对于这样一个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并属于严令关停的粗铅冶炼企业,卢氏县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取缔,该厂在2005年而且还扩大了生产规模,建造了一个更大的铅冶炼厂,使用的仍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生产工艺。厂长刘献在此期间,还当上了县政协委员。
    环保局的无奈
  “环保局哪去了?是谁在为该厂扩建、生产大开绿灯呢?”
    在庭审中,从检察员当庭宣读的对周保朝、李炜的《起诉书》中,听众得到了这样的回答:“2004年4月20日,上级政府再次要求对本辖区内遗漏的违法排污企业,排查上报后关闭取缔时,二被告人仍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对应当上报的卢氏县星火有色金属冶炼厂进行上报,致使该厂继续违法生产。”
    村民们曾多次找到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关停炼铅厂,并找到工厂要求其停产,但在县、乡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星火冶炼厂在赔付了村民们部分庄稼减产的损失后,就又开始生产了。“当时一位县领导要求这个厂协调好关系,积极投入生产,还说谁妨碍生产,将追究谁的责任。”一位村民回忆说。
    权与法的较量
  “12·12”铅中毒事件发生后,卢氏县里马上组成分别由两位副县长为组长的两个专案组,一组负责受害村民的血铅检验和就医工作,一组负责处理关停企业、清除污染源。到2007年元月底,在距事件爆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星火冶炼厂便走到了它的尽头,所有的生产设施被拆除和炸毁。
    而此时,这一届环保局的领导班子也走到了尽头。卢氏县政府除对原环保局局长鲁书元给予免职外,还责成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周保朝、骆梅英等6名领导班子成员的玩忽职守罪。
    如何才能更好地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环境法专家王曦认为:“这涉及到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问题。近年来,实施17年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老态’毕现,实际上已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其‘超期服役’带来的‘严重不适应症’日益凸显。现实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所提出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方面是有法不依,特别是有些政府有法不依;另一方面是对违法或有法不依的情况缺乏问责机制。针对这两个问题来修订《环境保护法》也许能够达到改善我国环境管理的立法目的。”
  据《法制日报》